(2017)陕0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拓娜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刑初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拓娜,女,1989年4月4日生于延安市宝塔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国家电网延安供电局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娜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文晶、被告人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拓娜在担任国网陕西电力公司延安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出纳期间,负责陕西电力公司延安供电公司17个账户资金拨付。该公司资金拨付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类型,其中线上资金拨付流程全部在国网陕西电力公司统一财务管控系统内操作,每笔交易国网陕西电力公司都可以在系统内监控;线下资金不需要进入国网陕西电力公司统一财务管控系统操作,只需通过银行网银U盾操作(制单U盾和复核U盾同时操作,部分账户还需要主管U盾审核)或支票转付即可。该公司基本账户(以下简称1619户)网银制单U盾和主管U盾由拓娜保管并使用,存放在该公司财务资产部出纳404室拓娜办公桌抽屉里。复核U盾由会计保管并使用,存放在该公司财务资产部出纳404室会计办公桌抽屉内红色铁盒子内,抽屉钥匙存放在会计办公桌桌面下中间横板上。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拓娜利用会计、出纳在一个办公室及和会计对账等便利条件,得知了1619账户复核U盾存放地点和密码,趁会计不在办公室的时机,13次秘密窃取1619账户复核U盾。违反公司1619账户只许线上操作的规定,擅自决定以线下操作的方式,同时使用该U盾和自己保管并使用的制单U盾、主管U盾,把1619账户合计人民币3870万元转移至以刘某(拓娜母亲)名字开户拓娜使用的中国银行(以下简称7469账户)、拓娜的工商银行(以下简称6344账户)和拓娜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1874账户)用于现货黄金(金融产品)交易(交易平台:HLC**平台、金道盈富平台;平台所在地:中国香港)。其挪用公款分别是:1、2014年12月4日转入7469账户50万元;2、2014年12月30日转入7469账户20万元;3、2015年3月30日转入7469账户47.9万元;4、2015年11月6日转入7469账户300万元;5、2016年1月8日转入7469账户300万元;6、2016年2月4日转入7469账户1000万元;7、2016年2月15日转入7469账户500万元;8、2016年2月25日转入7469账户600万元;9、2016年3月4日转入7469账户500万元;10、2016年3月18日转入7469账户100万元;11、2015年3月8日转入尾号6344账户102.1万元;12、2016年7月5日转入6344账户300万元;13、2016年6月15日转日1874账户50万元。拓娜转出1619账户资金后,为隐瞒其挪用行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其从不受国网陕西电力公司统一财务管控系统监控的公司工会建设银行(以下简称2632账户)以支票转账的形式向1619账户转款,补平1619账户资金缺口(分别是:2014年12月31日转入1619账户人民币70万元;2015年3月30日转入1619账户人民币300万元;2015年11月11日转入1619账户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0万元),并用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和公司工会会计董涛核对账务。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从单位新配套住宅账户(用户工程专户)中国银行(以下简称3977账户)以上述线下支付的方式向1619账户转款,补平1619账户资金缺口(分别是2016年2月25日转入1619账户2000万元;2016年3月31日转入600万元),并口头以虚假的数字和会计对账。每月初,编制虚假的银行余额调节表按公司规定报审、存档。2015年5月22日至5月29日拓娜从刘某账户还工会账户5笔款共220万元;2016年1月25日从刘某账户还1619账户6笔款共计300万元;2016年2月29日刘某账户通过转1619账户还2632账户2笔款共计300万元;2016年6月30日拓娜6344账户还1619账户50万元;2016年8月29日拓娜6344账户余额5142971.94元已还3977账户。总共归还资金13842971.94元,实际造成公司损失24857028.06元。另查明,被告人拓娜于2016年7月26日在其同事陪同下到宝塔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拓娜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电脑、U盾、书证银行卡、银行转账明细表、HLCFD平台、金道盈富平台交易清单、证人证言、归案情况及检察机关的提取笔录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拓娜利用其担任国有公司出纳之便,挪用公司公款在网上HLCFD、金道盈富平台进行黄金现货交易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拓娜在公司账务被发现异常要求查账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被告人拓娜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又退还了部分赃款,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拓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底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二、追缴被害人拓娜的犯罪所得24857028.06元,发还受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