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申红与吕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红,吕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申红,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迎春,女,1975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迎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的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