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熊雪梅与赵冬梅、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雪梅,赵冬梅,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熊雪梅,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姚峰,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雪梅申请执行赵冬梅、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赵冬梅、姚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