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焕哲申请胡跃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哲,胡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高焕哲,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胡跃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焕哲与被执行人胡跃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