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姜丹、牟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丹,牟常青,陈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2802执593号申请人姜丹,女,生于1992年8月1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个体户,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常青,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陈爱娥,女,生于1970年6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丹诉牟常青、陈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