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建鹏、林洁梅等与陈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鹏,林洁梅,陈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325号原告:林建鹏,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林洁梅,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娜,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陈佳锋,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林建鹏、林洁梅诉被告陈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楚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建鹏、林洁梅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佳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建鹏、林洁梅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向林建鹏借款8万元、向林洁梅借款2万元,并承诺2016年12月16日前还清。期满,被告没有还款,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都没有结果。2017年1月4日还在揭阳日报刊登催款通知,但被告还是没有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10万,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两原告身份证,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条2份,证明被告陈佳锋于2016年8月18日分别向林建鹏借款8万元、向林洁梅借款2万元的事实,并约定于2016年12月16日前还清。3、揭阳日报,证明两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在揭阳日报登报公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陈佳锋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资金,于2016年8月18日向林建鹏和林洁梅分别借款8万元和2万元,并承诺2016年12月16日前还清,同日,被告立下借款借条交两原告存执。期满,被告没有还款。2017年1月4日,两原告在揭阳日报登报公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仍没有还款。2016年4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林洁梅是林建鹏、林建娜母亲。本院认为,被告向两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款借条为证,可予认定。被告没有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林建鹏8万元、付还原告林洁梅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佳锋负担。被告陈佳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