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杨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10号申请人张甲。申请人杨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甲、杨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甲、杨某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甲、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三组有住房两间三层、存款50万元及小轿车一辆,归婚生子张保成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张保成,现年26岁;婚生女张某乙,现年28岁,均已成年。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已进行过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甲、杨某某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