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陆秋娜与贵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秋娜,贵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223号原告陆秋娜,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凌云县。被告贵尚勇,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秋娜与被告贵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偿还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秋娜撤��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秋娜负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超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