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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孟凡进、郭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进,郭国庆,郭现东,李启振,郭宪民,刘德山,刘春生,刘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昊。被执行人:郭国庆,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郭现东,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启振,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郭宪民,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德山,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德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进与被执行人郭国庆、郭现东、李启振、郭宪民、刘德山、刘春生、刘德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通过村委会调解履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千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