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梅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梅李香,石亮,濮阳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15683-9。负责人朱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梅李香,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石亮,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濮阳雪松,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梅李香、石亮、濮阳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8557.25元及利息,案���受理费315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