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许黎峰、许国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许黎峰,许国峰,李绍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4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被执行人许黎峰。被执行人许国峰。被执行人李绍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黎峰、许国峰、李绍昊的本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98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韩雨奇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