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玉杏与未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杏,未文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130号原告:张玉杏,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未文才,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杏与被告未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杏撤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张玉杏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春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