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与邓艳玲、刘伟超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邓艳玲,刘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刑初32-1号申请人张秀生,女,75岁,汉族,无职业,系被害人张秀习之母。申请人郭凤杰,女,48岁,汉族,无职业,系被害人之妻。申请人张悦佼,女,26岁,汉族,无职业,系被害人张秀习之女。申请人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省诺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邓艳玲,女,23岁,汉族,农民,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被申请人刘伟超,男,24岁,汉族,农民,系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申请人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与被申请人唐玉先、邓艳玲、刘伟超因唐玉先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此案正处于上诉期间内,请求对被申请人邓艳玲、刘伟超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申请人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并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秀生、郭凤杰、张悦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一、冻结邓艳玲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屯信用社银行账户1:6212280008001788156冻结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一年,账户2:6212280008001505204冻结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刘伟超名下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腰屯信用社银行账户:800130121003732486冻结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文斌人民陪审员 朱大庆人民陪审员 许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