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生平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生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155号罪犯张生平,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土家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慈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生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生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担任监区值班员,能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值班岗位,较好完成值班任务。截止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分23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30.3分。如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9分;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3次获奖励分共2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11.2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共3分;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外单位来我狱进行的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先后11次获奖励分共33分;2015年1月至7月在监狱《育德报》刊稿3篇共获奖励分1.1分,同年撰写的《针车为伴》获省局“我的改造生活”主题征文评比二等奖获奖励分3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担任积委会召集,工作认真负责,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33.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共30分。该犯原审时履行追缴款人民币60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生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生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生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