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秋琳与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秋琳,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贵定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特22号申请人:朱秋琳,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贵定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法定代表人覃晓波,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德琪,系该公司常务副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秋琳与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经都匀市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朱秋琳借款100万元,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7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朱秋琳自愿放弃借款利息;三、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秋琳与申请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经都匀市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韦一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光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