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国民与杨秀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s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民,杨秀英,赵国民,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69号原告:赵国民,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于家村小河沿屯。被告:杨秀英,女,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2号楼西四单元3楼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民与被告杨秀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