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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旭与何桂荣、马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何桂荣,马波梅,缪克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83号原告:杨旭,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京铜社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杨旭之父),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农机推广站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桂荣,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马波梅,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缪克悲,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杨旭与被告何桂荣、马波梅、缪克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旭以其需核实、完善借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杨旭负担。审判员  余立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