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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滨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滨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李志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753号原告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强,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滨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周占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大成(哈尔滨)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哈尔滨滨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李志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哈尔滨广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文玉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人民陪审员  李玉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