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潘明芬、张晓霖申请执行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黔2601执3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霖申请执行人潘明芬被执行人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22日前为申请执行人潘明芬、张晓霖办理“逸景高山一期工程”第13幢2单元*层*-*-*(3跃4跃5)号商品房及第13幢2单元-*层*---*车库*号房办理所有权登记手;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1.2万元,案件受理费4960元。申请执行人张晓霖、潘明芬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520.00元并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548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