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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刘维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刘维春,阎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8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宫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秀姗、陈延伟,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春,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阎青,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刘维春、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减半收取145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峻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