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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7号红棉大厦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443217-X。法定代表人胡国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66号首层3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31495155-4。法定代表人林珍群。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与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庭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迁离原经营场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