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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连延海、宋群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令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延海,宋群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002民初字第1162号申请人:连延海,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宋群一,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生,住许昌市。申请人连延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连延海称,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追要,被申请人尚欠1200000元借款未返还,要求被申请人宋群一给付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群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连延海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申请费5200元,由被申请人宋群一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