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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立成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萧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立成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萧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立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双龙路3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463-7。法定代表人:赵梅珍。被执行人杭州萧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2幢1单元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5760-2。法定代表人:竺丁芳。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立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立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萧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966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13543.53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5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