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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121号申请人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晓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担保人天津金邦建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24464.8平方米。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银行存款92811.3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