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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文芳、陈彦平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芳,陈彦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芳,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平,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涉县。上诉人刘文芳与被上诉人陈彦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文芳提交了新的证据,故需要核实相关证据重新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文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志敏审判员  郭 晶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