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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绰号“炸炮机”),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程某为泄私愤,利用担任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配货司机的工作之便,从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的亚一物流园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迈克科尔斯海军蓝女式牛皮MINI单肩挎包一个。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8元。2、2016年11月15日凌晨5时许,程某为泄私愤,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雨果博斯男士黑色压花牛皮短款对折钱包/钥匙扣套装2套。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54元。3、2016年11月17日凌晨5时许,程某为泄私愤,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博柏利女款亚洲版黑色镜框灰色渐变镜片眼镜太阳镜一副。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99元。4、2016年11月20日凌晨5时许,程某为泄私愤,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宝缇嘉棕色男式牛皮编织针扣式腰带一条。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40元。5、2016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程某为泄私愤,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迪奥女式太阳镜一副。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9元。6、2016年11月25日凌晨5时许,程某为泄私愤,利用工作之便,从公司仓库奢侈品区域盗走快递包裹一个,内有高仕钢笔新版瓶装墨水一瓶。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元。2016年11月29日,程某在公司防损部有关人员的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公安机关从程某家中扣押了其所盗宝缇嘉棕色男式牛皮编织针扣式腰带和迪奥女式太阳镜,并已发还给被害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多次盗窃作案、盗窃数额7760元、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程某具有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自首、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被害单位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昕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