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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101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陈某,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秦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