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东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国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东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高国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83号原告:十堰市东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国文,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十堰市东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市东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高国文均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91民初223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