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黎明、邹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黎明,邹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0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安区镇宁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被执行人王黎明。被执行人邹莺。本��在执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黎明、邹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99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黎明、邹莺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银都一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因故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伟 忠审判员 沈 国 敏审判员 汤 静 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 伟 忠审判员 胡 元 伟审判员 沈 国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唯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