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俊、陈正莉与徐秀蕾、陈亚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陈正莉,徐秀蕾,陈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267-6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正莉,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秀蕾,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彝族。被执行人陈亚萍,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周俊、陈正莉申请执行徐秀蕾、陈亚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267号。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徐秀蕾、陈亚萍在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享有10.5%的股份,合计21.%的股份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798.74万元,经过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竟买,以1650万元流拍。2016年12月14日,孙正祥、周俊、陈正莉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50万元以物低低债(按本金比例分配)。经孙正祥、周俊、陈正莉协商,以物抵债后,周俊、陈正莉占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44%股权,抵偿徐秀蕾、陈亚萍欠周俊、陈正莉的执行款人民币12917143.00元(其中100000.00元是周俊、陈正莉预交评估费);孙正祥占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6%股权,抵偿徐秀蕾、陈亚萍欠孙正祥的执行款人民币3582857.00元。执行人员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在徐秀蕾、陈亚萍诉张嘉、孙胤及第三人毕节市天晟房地产开以有限公司、徐学国、吕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省高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3)黔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正在二审中,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等二审判决结果,到时到省高院参与分配。经研究,可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02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