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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榕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54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榕,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判处管制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3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周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榕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榕撤��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榕撤回上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琼代理审判员  戴一威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梦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