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宇与李刚、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李刚,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70号申请人:王宇,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刚,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尹娟,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宇与被申请人李刚、尹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李刚名下位于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张寨村S328路北侧房屋一处(房屋编号:14109193901001,产权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号)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尹娟名下位于福建省晋江县市瑞璟香榭花都1#1709号商住房一套(按揭)予以查封;3、对被申请人李刚名下闽C×××××小轿车一辆,尹娟名下闽C×××××、闽C×××××轿车二辆的产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申请人王宇的申请,可以对被申请人李刚、尹娟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名下位于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张寨村S328路北侧房屋一处(房屋编号14109193901001,产权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号)的产权登记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尹娟名下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瑞璟香榭花都1#1709号商住房一套(按揭)的产权登记手续;三、查封被申请人李刚名下闽C×××××小轿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四、查封被申请人尹娟名下闽C×××××、闽C×××××轿车二辆的产权登记手续;五、查封申请人王宇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皖K×××××小型越野宝马轿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六、以上一、二、三、四、五项的冻结期限均为:自2017年4月25至2019年4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宇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