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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贾文宝、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宝,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宝,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安时,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8900元[其中张伟支付65万元,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89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