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大工、吴穀华与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大工,吴穀华,袁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大工,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穀华,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小平,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浩,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葛大工、吴穀华因与被申请人袁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大工、吴穀华申请再审称,对于系争借款,其共计偿还了23万元,再加上用其质押的三件价值上百万的古玩抵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早已结清,一、二审判决其仍需还款显失公平。本案所涉三件古玩是系争借款的担保,理应在处理主债务的同时一并处理,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返还三件古玩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违法。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袁小平辩称,双方最初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后葛大工又出具了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一并计算,现其主张的45万元借款本金中包含了前期结算的20万元利息,该利息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葛大工、吴穀华关于已用三件质押品抵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必须先清偿债务才能另行主张归还质押品。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首先,二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对系争借款是否通过古玩抵消的问题进行了详实地分析论证,逻辑推理清晰,且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故葛大工、吴穀华关于系争借款早已结清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一审法院对葛大工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受理,而葛大工、吴穀华在上诉中并未就该问题提出主张,故该问题没有纳入二审审理范围。二审判决后,葛大工、吴穀华又以反诉请求未被受理违法为由申请再审,该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葛大工、吴穀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大工、吴穀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