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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星佟与刘敏、董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佟,刘敏,董娜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52号原告:陈星佟,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委托代理人:吴勇,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董娜娜,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星佟与被告刘敏、董娜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星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星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93.20元,其余159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王绍禹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