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邹俭仁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俭仁,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27号申请人:邹俭仁,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宇,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邹俭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宇在黑河市工商银行中央街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42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邹俭仁以其在黑农商行中央街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0元以及担保人徐永侠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3年限缴3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宇在黑河市工商银行中央街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424,000.00元,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26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