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民初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246号之一原告:余某某,女,1981年11月14日生,羌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瑞,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7年4月5日生,羌族。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于2017年3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竺、人民陪审员王廷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王 竺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