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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246号之一原告:余某某,女,1981年11月14日生,羌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瑞,四川信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7年4月5日生,羌族。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于2017年3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竺、人民陪审员王廷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王 竺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