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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聂振京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振京,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866号原告:聂振京,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冬,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8号楼301、302、3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平,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聂振京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聂振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聂振京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振京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聂振京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