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庞金泽与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金泽,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794号原告:庞金泽,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法定代表人:祖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金泽与被告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00元,由原告庞金泽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