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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5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陈某、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某、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某,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351、352、353、354、35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669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7幢4单元108室。法定代表人经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8193-3,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孙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2134-5,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白玉居委会白玉组。法定代表人:胡传华。申请执行人黄某、陈某、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某、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茂鸿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一、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某);二、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三、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四、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某);五、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阶段查明:上述五案申请执行人均已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其中:一、黄某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3执2044号;二、陈某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3执2047号;三、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3执2045号;四、杨某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3执2050号;五、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3执2046号,且上述五案本院均在执行进程中(尚未结案)。故,上述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的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某、陈某、南京千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某、南京乐运物流有限公司本次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