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291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平江基础工程队与钱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平江基础工程队,钱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291号原告: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平江基础工程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镇北村。经营者:钱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斌,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洛社镇杨市平江基础工程队(以下简称平江工程队)诉被告钱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江工程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江工程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江工程队撤回起诉。受理费35675元,减半收取17837.5元,由平江工程队负担。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