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玉芹申请宣告朱文久死亡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2民特6号申请人朱玉芹,女,1959年5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朱玉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文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玉芹诉称被申请人朱文久因小脑萎缩于2012年3月走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在阜新日报刊登寻人启事,至今朱文久仍下落不明。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朱文久死亡。经审理查明:朱文久,男,1935年4月6日生,汉族,原住阜新市海州区矿联路85-3-5。与申请人朱玉芹系父女关系。朱文久自2012年3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朱文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文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文久于2012年3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五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朱玉芹作为被申请人朱文久之女、现申请宣告朱文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文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