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卫东玲,朱建伟,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482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顾凤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投资人:陈俭英。被执行人:卫东玲,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朱建伟,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宏刚,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苏州爱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卫东玲、朱建伟、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36,225元,案件受理费9,314.44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分公司与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卫东玲、朱建伟、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州四季兴网络会所、卫东玲、朱建伟、甘肃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