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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永明、谢秋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明,谢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刑初338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明,又名”黄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玉华,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秋红,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通辽市信昌合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军,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明及其辩护人王玉华,被告人谢秋红及其辩护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永明通过赤峰市的柳亚某(另案处理)得知在”道亨佳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佳森公司”)交1800.00元手续费可以办信用卡,两人分别可得信用卡额度百分之五的提成。之后被告人黄永明联系人办卡,并将联系的十五人的办卡手续费2.7万元汇给柳亚某,之后与柳亚某失去联系。被告人黄永明到通辽市参加被告人谢秋红在通辽市组织的培训会,了解被告人谢秋红的运营模式后,交给谢秋红1800.00元入会费成为成员。2016年1月21日,在乌兰浩特市长丰国际大酒店,被告人黄永明以办理信用卡、办理高额贷款的名义组织百余人参加培训会,会上被告人谢秋红讲如何融资融信提高信誉度、讲公司的运营模式,要求参加人员交纳1800.00元入会费、签订合同成为会员,可以免费办理信用卡,会员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每发展一个会员可以提成500.00元,发展的人员越多在公司的级别越高。被告人黄永明累计共收取89人的办卡手续费,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90人且层级在3层以上;被告人谢秋红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3人且层级在4层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秋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并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永明的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承认自己收了89人的钱,但是去通辽之前收的,对公诉机关指控传销达到三层有异议。被告人谢秋红的辩解称,我在乌兰浩特市没有组织传销活动,黄永明是通过北京总部介绍认识的,是2015年12月27日去通辽参加培训会交1800.00元钱成为会员的,没收其他人钱。辩护人王玉华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分层级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永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赔联系上的被害人120600.00元,请法庭酌情从轻考虑。辩护人刘军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谢秋红与黄永明没有形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层级,黄永明联系的徐某1等59人与谢秋红没有关系,被告人谢秋红在乌兰浩特市只有讲课行为,没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秋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达到123人没有证据,被告人谢秋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所以被告人谢秋红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谢秋红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黄永明与赤峰市林西县的柳亚军相识。2015年11月份中旬,柳亚军联系被告人黄永明,并与他人到乌兰浩特市找被告人黄永明,称自己是”道亨佳森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会员,公司可以给办理信用卡,但每人需要交1800.00元的手续费,信用卡办下来后他和被告人黄永明每人可得信用卡(透支)额度5%的提成。之后,被告人黄永明在兴安盟内进行宣传:交1800.00元手续费办三张信用卡,45天卡办下来后给退800.00元,透支额度20万元......。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永明发展罗某等10余人办理信用卡,被告人黄永明让罗某等人联系和发展会员办卡,并向罗某承诺给罗某透支额度2.5%的提成,期间罗某联系和发展60余人,并将办卡手续费交给被告人黄永明。2015年11月28日和12月4日,被告人黄永明分两次汇给柳亚军15人办卡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7000.00元,之后被告人黄永明联系不上柳亚军。被告人黄永明给北京”道亨佳森公司”的郭海波经理打电话,郭告诉被告人黄永明信用卡业务停办,已变更经营模式,并告诉被告人黄永明到通辽市被告人谢秋红处注册会员。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永明与通辽市信昌合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市分公司”)的法人、本案被告人谢秋红取得联系,交给被告人谢秋红1800.00元成为”通辽市分公司”的会员。”通辽市分公司”的经营模式:交1800.00元成为公司会员,返给总公司”道亨佳森公司”800.00元,”通辽市分公司”留500.00元,会员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可以获利500.00元,发展的人员越多在公司的级别越高,可以逐步升为”主管””经理””总监””股东”等,而且,发展人数达30人,公司给开工资。期间,被告人黄永明发展姜某(又名姜浩然)成为会员。2016年1月18日,姜某又发展田忠良成为会员。被告人谢秋红于2015年8月交1800.00元后成为”道亨佳森公司”的会员,在通辽市注册登记”通辽市分公司”。之后”华盛永成(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盛永成公司”)授权给被告人谢秋红为通辽市运作中心领导人,又与”通辽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明确:融资融信平台由”华盛永成公司”旗下的”道亨佳森公司”发起经营,”通辽市分公司”负责通辽市服务活动安排等事宜......。被告人谢秋红成为会员后,发展翟某、苏杰、玄某、黄永明等10余人成为会员;苏杰继续发展王元元、石亚军、丁波等人成为会员。至案发前,被告人谢秋红直接发展和管理会员50余人。2016年1月21日15时许,在乌兰浩特市长丰国际大酒店,被告人黄永明组织培训会,被告人谢秋红讲解”通辽市分公司”的运营模式,要求参加人员交纳1800.00元会费、签订合同成为会员。至此,被告人黄永明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90余人且层级达到三层,实际收取89人的办卡手续费;被告人谢秋红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0余人且层级达到4层。案发后,被告人黄永明的近亲属代为退赔敖奇等67人经济损失,并取得67名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扣押清单及银行卡、条幅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黄永明处扣押17张银行卡和一个条幅,内容为”欢迎融资融信平台公司领导莅临交流”。2、扣押清单及公章、宣传条幅、绶带、胸卡,证实在被告人谢秋红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之星918、919房间的公司办公室内扣押一枚”通辽市分公司”公章;三条宣传条幅(内容为:信用文化、打造天下、财商思维、富甲一方;热烈欢迎”郭海波董事长”携公司高管莅临(通辽)融资融信平台指导工作;欢迎融资融信平台公司领导莅临交流......)、一条绶带(内容为:融资融信)和一个胸卡(内容为:融资融信平台)。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5、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证实在被告人黄永明处扣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协议和1个笔记本(棕色、得力牌)。其中:(1)、扣押赵金喜、孙小华、杜某、钱某、张某1、夏春福、吴某、苗会、敖某1、杨胜男、林某、高东升、薛某、郭博、李某1、金某1、从喜芬、从喜征、韩某、刘某、连某、朝某、孟某、齐淑贤、王晓鑫、宋兵伍、周玉国、唐亮、赵金喜等28人的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部分标注已付1800.00元,部分没有日期)。(2)、扣押石某、周和风、梁某、包某1、唐潇宇、包某2、丁庆江、徐允波、巴某音、杨金霞、百玉红、张某2、申鸿雁、吴波、敖某2、任宏、杨慧波、徐某1、孙连芳、王玉清、赵东生、李某2、王婷婷、金某2、任俊义、王某1、田某、羿某、李某3、张某3、李某4、彭某、朱如生、朱某、李某5、王某2、崔某1、高某、薛洪飞、张某4、丁某、双某1、王英祥、齐立军、常团喜、王金刚、王福全、金树红等48人的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部分标注已付或者垫付1800.00元,没有日期)。(3)、扣押尹某、齐淑贤、伊某、栾海燕、双某2、李铁金、栾某、乌某、敖琦、王某3、杨金燕、陈某等12申请办理信用卡人员信息(非填表)(部分标注已付或者垫付1800.00元,没有日期)。(4)、扣押纪某、史文君、魏某、张某5、李某6、永喜、郭志强、任俊义、姚恒、徐海研、吴红亮、吴鸿忠、姚恒、申鸿雁、杨慧波、任宏等16人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部分标注已付或者垫付1800.00元)。(5)、扣押一份田忠良与”道亨佳森公司”的代理协议,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推荐人为姜浩然。(6)、扣押一个笔记本,记载乌某等92名办卡人的手机号,另记载包青、吴红亮、吴鸿忠、永喜、刘世伦是(其)垫付,李某7交1800.00元,史某、史文杰、史文君交5400.00元,罗某、李建军(欠)3600.00元,姚恒1800.00元欠条标明下卡后一次性扣3000.00元......6、在被告人谢秋红处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证实在被告人谢秋红处、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之星918、919的办公室内扣押”道亨佳森公司”代理协议及会议分销服务协议、融资服务协议、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华盛永成公司”的授权书、战略合作协议书、宣传单等。其中:(1)、扣押杨金峰、杨绍国、杨海侠三人的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和融资服务协议和三份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和融资服务协议。(2)、扣押被告人谢秋红和曹立成的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各一份。(3)、扣押李庆生和”道亨佳森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会议分销服务协议。(4)、扣押丁波、石亚军、王秀丽、杨松、小青、杨秀清、孙金祥、郭亚珍、李春林、王亚芬、张海风、苏宝林、王淑惠、包毛胜、常图雅、张金彪、包青林、王元元、翟某、平安、牛文红、白光民、吴艳梅等23人与”道亨佳森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及会议分销服务协议,部分附身份证复印件,签订日期为2016年1月份(其中丁波、石亚军的推荐人是苏杰,王秀丽的推荐人是陈立敏,杨松的推荐人是赵传东,小青的推荐人是包远光,杨秀清的推荐人是马金星,孙金祥的推荐人是李丽娟,郭亚珍的推荐人是叶某)。(5)、扣押一份手工记录推荐明细,内容为白光民、白玉花、孙浩、马立伟、奚迎光、高海滨、巴图7人的推荐人是王志强(均有合同编号),吴艳梅的推荐人是叶某,XX宇的推荐人是闫某。(6)、扣押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被告人谢秋红租用肖丽琴在通辽市城市小区1号楼918、919号房间。(7)、扣押营业执照一本,证实谢秋红的”通辽分公司”是2015年12月24日成立的,法人是谢秋红,经营范围是会议服务、承办会议、展览展示。(8)、扣押两份授权书,证实”华盛永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和11月1日两次授权谢秋红为融资融信内蒙古通辽运作中心领导人。(9)、扣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娄丹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华盛永成公司”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为娄丹,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技术咨询、销售日用产品等。(10)、扣押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和樊洪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华盛永成公司”与”通辽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签定战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辽市分公司”以培训名义做其他与融资融信无关的活动。(11)、扣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实”道亨佳森公司”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为樊洪波,经营范围有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12)、扣押代理协议、申请表、印章照片、宣传单复印件,代理协议、申请表均为空白的,印章不清。融资融信平台宣传单上印有”一张身份证帮您融资20万起!!!””推荐人半年获得20-100万信用融资”等内容。7、扣押清单及在玄某处扣押的物品(1)、一个笔记本(粉色、晨光牌),记有吕长录等67名会员的合同编号、手机联系号码、推荐人及电话号码。(2)、十四份北京道亨公司代理协议及会议分销服务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永明推荐李某7、罗某、崔某2、杜某,罗某推荐伊某、王某3,崔某2推荐吴某、苗会,马晓红推荐王宝、董淑华,吴振东推荐高雪薇,赵彬羽推荐张志华,张东华推荐刘春香,董淑华推荐张辉。8、在姜某处扣押了一个笔记本(红色),笔记本上记有纪某等115名会员的手机联系号码及部分推荐人。9、侦查机关自制的传销层级图,证实被告人黄永明在传销体系中为第三层,被告人谢秋红在传销体系中为第四层。10、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通过罗某向被告人黄永明交款的69人的人员名单。11、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及人员名单,证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永明收取了图牙、金淑红、王金刚、齐立军、双某1、常团喜、王福全等七人办卡手续费,总计人民币12600.00元。12、侦查机关自制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名单,证实公安机关核实被告人黄永明及其下线罗某等人共发展会员114人。证实内容:(1)、确定敖某2、巴某音、百玉红、包某1、包某2、朝某、陈某、崔某1、丁某、丁庆江、杜某、高某、李某4、李某3、李某6、李某5、李某1、梁某、刘某、栾某、孟某、彭某、石某、双某2、孙连芳、田某、王某2、王某1、王婷婷、魏某、乌某、徐某1、薛鸿飞、羿某、尹某、张某2、张某5、张某1、张某3、张某4、赵东生、朱某、朝宝玉、杭盖根达赖、徐某2、敖琦、韩某、金某2、李铁金、李某2、连某、栾海燕、齐淑贤、史文君、孙小华、唐潇宇、王某3、王玉清、徐允波、杨金霞、尹常朝、周和风、史某、史文浩、姜某、黄永明、常团喜、齐立军、双某1、佟某、金树红、王福全、王金刚、敖某1、纪某、金某1、林某、钱某、薛某、金某3、邰某、徐某3、从喜芬、丛喜征、高东升、苗会、吴某、赵金喜、朱如生等89人已交款。(2)、确定郭志强、宋兵伍、唐亮、王晓鑫、周玉国5人已退款。(3)、确定郭博、任宏、任俊义、申鸿雁、吴波、杨慧波、杨胜男、永喜8人填表未交款。(4)、李某7、张某6、田忠良、王英祥、罗某、李建华6人自称交款未能确认。13、被告人谢秋红银行卡查询情况(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交易记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了谢秋红的资金流转情况。14、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永明的中国农行卡于2015年11月28日转给柳亚军18000.00元。2016年1月18日田忠良存入1800.00元......15、一本通帐户分户、内蒙古银行百灵卡分账户冻结通知书及账户明细,证实黄永明的内蒙古银行卡于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21日的存取款情况,其中2015年12月4日,给柳亚军转账9000.00元......16、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证实黄永明的中国建行卡内余额为20065.46元。17、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史某提供了其2015年11月25日拍摄的柳亚军的照片。18、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柳亚军在林西县经营林西县如意洲酒行办事处、林西县林西镇柳亚军日用品店。19、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及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柳亚军收取被告人黄永明的27000.00元的事实。20、办案说明,田立萍笔录中笔误、杜某笔录缺页等情况说明。21、办案说明,侦查人员到通辽市调查苏杰、叶某、王元元、王志强、吴艳梅、丁波、杨松、王秀丽、郭亚珍、杨秀清、高海滨等11人参加了”融资融信平台”等情况。22、办案说明,证实卷宗中出现部分笔误情况。(二)证人证言1、严小莉的询问笔录,我是北京”道亨佳森公司”的员工,我公司实际主持工作的是郭海波,他在外地讲课,现在公司由张某7负责,郭海波与娄丹是夫妻关系。2、张某7的询问笔录,我是北京”道亨佳森公司”的行政总监,公司法人叫樊洪波,郭海波是打造融资融信平台体系的创办人,业务流程是:首先是交1800.00元的会员费成为公司会员,公司帮助会员打造信誉度,符合银行放款要求,如果会员要想办理贷款,向公司申请融资,经公司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公司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审核过关后放款,信用额度20万元,现没有人向我们公司申请过办理信用卡业务,我们公司也没开展办卡业务,公司预计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办卡业务,我们公司在内蒙古的业务负责人是谢秋红。3、柳亚军的讯问笔录,我在赤峰交了1800.00元成为会员,我收到黄永明的27000.00元后,没与”道亨佳森公司”和”赤峰市分公司”联系,而是在赤峰市林西县取出后看病、买药花了,我手头没有办卡人的资料了。4、马艳花的询问笔录,2016年1月21号我在长丰国际酒店会场看见一个通辽的女子讲课,黄永明在旁边坐着,戴眼镜蓝头发女子做记录,一个挺瘦的女子在会场给参加会议人员签到,通辽的女子讲的就是办信用卡的事。5、李相润的询问笔录,2016年1月21日上午我去长丰酒店二楼看见看见一个女的好像是通辽来的,在前面拿麦克风说一些事,好像是关于融资、贷款,为老百姓弄大额的信用卡。6、马金星的询问笔录,我是”华盛永成公司”的会员,杨秀青也在北京公司签合同了,花了800.00元,推荐人写的是我,合同变更后,杨秀青补交1000.00元钱改成现在的代理协议,这份协议在谢秋红的公司。7、闫某的书面材料,内容是对谢秋红的个人评价以及谢秋红的融资融信平台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合法。(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玄某的讯问笔录,2015年12月13日,我联系谢秋红交1800.00元钱,加入”通辽市分公司”成为会员,我们公司就我和总经理谢秋红两个人,我接收公司行政和财务后,掌握公司会员50人左右,资料都在公司里,有名单、代理协议,还有的有身份证复印件。谢秋红说成为会员后将来可以向公司或通过公司向银行贷款20万元,我们给讲课,如果想成为公司的会员要交1800.00元的会员费,分公司留500.00元,给总公司”道亨佳森公司”800.00元,给推荐人返润500.00元,发展的会员越多,在公司的级别就越高,将来在公司贷款的额度就越高。黄永明是我公司会员,我知道黄永明发展有两三个会员,姜浩然也是我公司会员。2016年1月20日晚上谢秋红组织我、苏杰、翟某几个会员来的乌市,目的是宣传我们公司,发展新的会员,谢秋红负责给到场的人员讲课,黄永明主持,姜浩然负责登记到场人员信息,我负责入会人员签合同和收取会费,苏杰和翟某负责现场勤务工作。谢秋红是一级会员,我和黄永明是谢秋红发展的二级会员,黄永明再发展的会员是三级会员,我是做行政的没有下线。2、被害人翟某的讯问笔录,2016年1月6号左右,我向”通辽市分公司”财务人员玄某交了1800.00元加入会员的,但我一个会员也没有发展。2016年1月21号,在乌市长丰酒店开会,谢秋红负责讲课,玄某负责给新会员签合同,苏杰负责播放电子邮件,这次开会的内容主要是成为”通辽市分公司”的会员得交1800.00元钱,给办三张卡,累计额度20万元,办卡时只交了身份证、签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其中800.00元是全国代理费,500.00元是公司的运行费,另外500.00元是给推荐别人的返润费。3、被害人罗某的讯问笔录,2015年11月24日,黄永明给我打电话说一张身份证能办三张信用卡,额度共计20万,收费1800.00元,我和我丈夫李建华、小姑子纪宪辉、小姑子的弟弟四个人按收费标准把钱给了黄永明。回索伦后我主动说能办信用卡,后来陆续有50名左右的村民找我办信用卡。2015年11月27日至30日期间,我陆续带着人去乌市找黄永明,每人交1800.00元钱给黄永明,黄永明许诺45天下卡,45天不下卡全额退款,信用卡额度20万元黄永明拿2万元,给每个村民18万元。头两天黄永明说总公司来人了,想办就签合同,不想办就退钱,今天我就领着村民来长丰酒店了,总公司的一名女的上台讲课,她讲先期交的1800.00元是入她们公司的会员钱,加入会员后如果还能找到别人入会给一定提成。黄永明说不入会员的7日内把钱退给我,后来总公司的人开始发合同,其他人要求退钱,就有人报警了。当时,黄永明向我宣传说如果我还能拉别人办卡,每个人可以给我额度百分之二点五做为返点回扣。我给黄永明一共介绍69人,这69人都交钱了,黄永明没给我开收据,但我有名单。4、被害人姜某(别名姜浩然)的讯问笔录,2015年11月或者12月,我在微信上看到黄永明有一张身份证可以办20万信用卡的广告,之后我交给黄永明1800.00元,并签了一份信用卡申请合约,黄永明是我上线。2016年初,我和黄永明去北京听过一次课,讲融资平台如何运营,办卡的交加盟代理费1800.00元,如果成功介绍人办理,还可以从中抽取500.00元作为奖励,下卡周期是3-6个月,额度20万元,下卡之后收取百分之五的返点费给公司和介绍人。2016年1月20日,我给韩月的朋友办了一个信用卡,我把他带到了黄永明的货站,黄永明收了1800.00元,并签了一份信用卡申请合约。1月21日开会我帮忙登记,开这个会的目的是通过给老百姓办理信用卡,发展公司会员挣返点。5、被害人敖某1、钱某、邰某、李某7、薛某、林某、崔某2、吴某、王某3、伊某、李某1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把办卡钱1800.00元交给被告人黄永明,黄永明说办三张卡,能透资20万元。在长丰酒店开会有的去了有的没去,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讲课,让签合同成为公司会员,然后发展新会员,发展一名会员可获利500.00元。6、被害人徐某1、巴某音、彭某、乌某、张某6、张某1、张某3、丁某、金某2、田某、纪某、李某4、朱某、杭某、韩某、孟某、张某2、金某1、崔某1、张某5、梁某、佟某、徐某2、朝某、栾某、刘某、李某3、石某、杜某、魏某、李某6、包某1、王某1、双某1、常团喜、孙某、徐某3、金某3、尹某、双某2、敖某2、李某5、包某2、王某2、高某、羿某、陈某、张某4、史某、李某2、连某等52人的询问笔录,是罗某发展的人员,有60余人通过罗某于2015年11月或者12月中上旬(部分没有时间)直接或者间接将办卡的1800.00元钱交给被告人黄永明,被告人黄永明答应罗某办信用卡,透支额度20万元,45天下卡,下卡后二人提取透支额度5%的提成。2016年1月21日在长丰酒店开会,部分人员参加,证实黄永明和谢秋红讲课,让大家签合同成为公司的会员,发展一个下家给500.00元奖励,根据发展人数可由会员逐步升级为主管、经理、总监、股东......(四)被告人供述1、黄永明的讯问笔录,2015年11月初,柳亚军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北京有个”道亨佳森公司”可以办理信用卡,每人交1800.00元钱,等信用卡办下来后我和柳亚军每人可以得到信用卡额度百分之五的回扣,11月25、26日刘亚军来过乌兰浩特市,11月末12月初我给柳亚军汇过15个人的办卡费用27000.00元,包括我自己的,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我通过办卡单子上面的电话联系到了”道亨佳森公司”,北京的经理郭海波告诉我北京公司已经停止办理信用卡这项业务了,更改了办理模式,由原来的”融资融信平台信用卡申请表”变更为”道亨佳森公司”代理协议,他们说必须到”通辽市分公司”注册会员。2015年12月27日,我在通辽又交了1800.00元,签了一份”道亨佳森公司”代理协议,成为”通辽市分公司”的会员,(如果)以后再有人要办信用卡,我只能向通辽推荐,谢秋红当时跟我说以办理信用卡融资融信提高信誉度办理高额贷款,发展下线可以得到高额利益,缴纳的会费1800.00元中800.00元交总部,500.00元交分公司,发展一个会员可以提成500.00元,发展30个人总公司每月给开3000.00元工资,我属于谢秋红的下线,我发展的会员越多,谢秋红在总公司的待遇越好,我的下线是姜某,我发展姜某后谢秋红用微信给我转账500.00元。2016年1月10几号的时候,谢秋红问我能不能组织大家开个会,她说21日到乌兰浩特市,然后我联系罗某让她把已经申请办卡的和要申请办卡的人都联系上,21日到乌市开会,下午1点多在长丰酒店开会,会场的组织人是我,谢秋红负责讲课,姜某负责登记人员信息,因为在兴安盟地区召开四场会议,我就可以成为兴安盟分公司的总经理。谢秋红来乌市的目的是帮我在兴安盟地区发展会员,开会的内容是给老百姓讲如何办理信用卡和在银行提高信誉度办理贷款,成为公司会员后可以在总公司办理10万到20万元的贷款,发展一个会员可以提成500.00元,我发展的人发展的会员越多,我在总公司的级别越高。从2015年11月份至今,我收了11万元左右,收了60人左右的钱,我登记到一个会议记录本上了,有一部分是填了信用卡申请表让柳亚军拿走了,我没能力办信用卡。我在通辽开会后,每发展一个人得500.00元返利的事也告诉罗某了。我在通辽开会回来后,就收姜某的钱,谢秋红只收我和姜某的钱了。乌某提供的收条上是我的亲笔签名。我认识史某,他交了三份钱。2、谢秋红的讯问笔录,我是”通辽市分公司”的经理,北京”道亨佳森公司”是我们的总部,发展会员收取会议服务费,他给我授权了。2015年12月在通辽我主持”道亨佳森公司”的融资融信平台讲座时,老总把黄永明介绍给我认识,黄永明交了1800.00元成为我的会员,黄永明的推荐人是我,黄永明是2015年12月27日加入会员的。别人往我这里推荐会员,是否加盟都是自愿的,我和黄永明说过,要是需要帮忙的话我去帮他。2016年1月20日晚上,我受黄永明邀请带着我们行政主管玄某和翟某、苏杰两名会员来到乌市,在长丰酒店给黄永明发展的下线讲课,会场由黄永明主持,我负责讲课,玄某负责签合同,翟某负责播放课件,还有(姜某)是黄永明发展的,她负责登记,罗某是黄永明发展的会员。我在通辽发展了10多个会员,包括黄永明,会员入会先交1800.00元,其中交给总公司800.00元,我们分公司留500.00元,发展人得500.00元。今天刚签了几份合同,之前黄永明发展了多少下线不知道,他收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成立的”通辽市分公司”靠会员费来维持公司运营,黄永明只把他的钱交给我了。2016年1月21日来乌兰浩特市讲课我向总公司报告了,所谓分配方案就是我签的”会议分销协议”里面说了1800.00元的分配标准。我在通辽发展了苏杰,其他还发展谁、发展了几个我不记得了,通过玄某笔记本上的登记看,王元元、石亚军、丁波、文宝等人是苏杰发展的。除了你们扣押的合同,其他的协议都由玄某邮到”道亨佳森公司”了。(六)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永明通过照片辨认出涉案的柳亚军。(七)视听资料融资融信课件及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实在长丰酒店现场穿白色衣服的台上女子是谢秋红,发展会员有提成,黄永明说不想做一个星期之内给退钱等情况。被告人谢秋红的辩护人刘军申请证人闫某、叶某出庭作证,二人当庭证实他们的营销理念与被告人谢秋红的讲课内容基本一致,免费讲课,会员自愿加入。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采信。辩护人刘军提供的证人闫某、叶某的证言,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害人罗某、姜某、徐某1等60多人的陈述,证实:交纳1800.00元成为”道亨佳森公司”的会员,可以申请贷款,信用额度20万元,但根据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该项业务在案发前”道亨佳森公司”未实施,只是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的宣传。被害人玄某、翟某等人证实:被告人谢秋红的”通辽市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交纳1800.00元的费用成为的会员,打造信用后可以贷款20万元,分公司获利500.00元,”道亨佳森公司”获利800.00元,推荐人获利500.00元,发展的会员越多,在公司级别越高,贷款额度越高,”通辽市分公司”有会员四五十人......。在通辽市被告人谢秋红的办公室扣押的”融资融信平台宣传单”上印有”一张身份证帮您融资20万起!!!””推荐人半年获得20-100万信用融资”等内容。被告人谢秋红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和当庭的辩解,虽有打造信誉之说,但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对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对社会进行宣传、给参加者讲课,让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的事实无异议,且二被告人是在通辽市、乌兰浩特市地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关于二被告人传销活动的层级和人数。根据玄某、罗某、姜某等人的证言和在玄某、姜某、被告人黄永明处扣押的笔记本和罗某提供的名单照片,在玄某、姜某、被告人谢秋红、黄永明处扣押的代理协议及会议分销服务协议、融资服务协议、申请表、手工记录推荐明细以及被告人谢秋红、黄永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永明发展会员90余人,被告人黄永明当庭自认收取89人的钱;被告人谢秋红的”通辽市分公司”不包括2016年1月21日在乌兰浩特市讲课期间发展的,其发展的会员共计50余人。关于二被告人发展会员是否层级构成三级以上,根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谢秋红向”道亨佳森公司”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后发展的玄某、苏杰、被告人黄永明等人;苏杰又发展王元元、石亚军、丁波等人,被告人黄永明发展姜某、罗某等人;罗某发展徐某1、巴某音等人,姜某发展田忠良等人......。综上可以确定被告人谢秋红发展的层级为四级以上,被告人黄永明发展的层级为三级以上。另被告人黄永明在2015年12月27日成为被告人谢秋红的会员之前发展的人员,公诉机关确定为被告人谢秋红与被告人黄永明共同犯罪期间发展的人员,本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因当时被告人黄永明不是被告人谢秋红的会员,其行为系个人行为,被告人谢秋红没有参与实施,所以2015年12月27日以前人数不应计算在谢秋红发展人数内。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明、谢秋红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黄永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为90余人且层级为三级以上,被告人谢秋红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为50余人且层级为四级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谢秋红发展人员为120余人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永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永明的近亲属积极代为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玉华提出对被告人黄永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秋红及其辩护人刘军提出的被告人谢秋红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且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秋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吕大伟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孟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