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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050号申请人: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80室。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凌云路东、六和饲料公司南。法定代表人:贺兆华,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欣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两台塔式起重机(注册代码:43003708022012101441、43103708112014060718)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担保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两台塔式起重机(注册代码:43003708022012101441、43103708112014060718);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山安工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