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应士与李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士,李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325号原告:李应士,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临城县鸭鸽营乡东渎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李贵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西竖镇瓮城村人,现住址不详。李应士与李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应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应士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李应士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