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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洋与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杨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山路。法定代表人:白中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洋,女,1991年4月29日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钰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嘉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属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嘉钰公司住所地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嘉钰公司与被告蒋霞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在该案中,嘉钰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曾经在南京市××区××商务大厦××室,因政策原因才无法继续租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杨洋的工作地点在南京市××区××商务大厦××室,属玄武区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嘉钰公司提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