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文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9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来,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文来酒后驾驶×××××号丰田牌小型客运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坨场南道与迎宾大道交口处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文来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50.7mg/100ml,王文来如实供述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后经对王文来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王文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55mg/100ml。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王文来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文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王文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文来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王文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