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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言海与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海,马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474号原告:朱言海,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缙云县。被告:马威,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言海与被告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言海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