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言海与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海,马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发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474号原告:朱言海,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缙云县。被告:马威,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言海与被告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言海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