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耀轩与朱银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轩,朱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耀轩,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朱存银,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之妻杨敏的车辆,现案件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杨敏名下的豫XXX**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搜索“”